| 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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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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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1998年8月18日受理了请求人北京××生物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陈××就“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纠纷提出的调处请求,并于1998年12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请求人称:1993年请求人就是美国羟基磷灰石义眼台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并进行了该产品国 产化的研制工作。被请求人是本公司职工,受本公司委派与本公司高级技术指导宋××共同 从事该项目的研制开发。1996年8月,请求人派被请求人前往××大学,与该大学冯××教 授商洽合作开发该项目事宜。1996年9月2日,请求人与冯××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发珊瑚羟 基磷灰石人造骨的协议”。1996年9月16-17日,请求人派宋××赴××大学,与冯××教授 总结实验结果,并提出进一步加大产品强度和全面检测分析的研究,同时取回实验完成的小 样。1996年10月9日,请求人派被请求人从冯××处取回正式实验报告,并将实验费及劳务 费2万元转交冯××。1996年11月,请求人派宋××和被请求人一起办理申请专利事宜,但在确定该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问题上,被请求人与宋××及请求方总经理 高××发生意见分歧,请求人决定暂缓办理该项专利申请,并告诫被请求人不要擅自去申请 ,被请求人应允。但1998年6月,请求人得知,被请求人已于1997年4月2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且申请专利的内容与请求人委托冯××教授所做的实验及实验报告的内容一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处工作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因此,该项 专利的申请权应归请求人所有。
被请求人辩称,本人并非请求人单位职工,没有签定任何聘用合同,也从未将人事关系调入 请求人处。请求人无开发人才,当时也无开发此项技术的条件(如原料.实验设备等),没有 针对此项目设定的任务、立项、指定任何人从事相关研究工作。被请求人是有关本案专利技 术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早在八十年代末即开始接触和研究本案争议的专利内容,1994年以 来利用较多的业余时间和精力放在具体研究和收集有关本案的技术内容,有北京图书馆、邹 ××、谢××、中国××科学院仪器测试中心等出具的证明和实验数据,说明被请求人独立 完成了本案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内容。被请求人1996年7月31日才从军队转业,不存在“96 年1月已成为本案请求人的正式职工”,请求人未向被请求人下达有关研制任务,也未给被 请求人提供研制本专利技术的任何物质条件。××大学冯守华教授提供的“试验报告”为× ×大学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开放研究室所有,不是他与请求人“协议”的标的物,其成果不 受“协议”的约束,与请求人无关。且本项专利申请的内容早在1995年10月以前已研制完成 ,因此本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与请求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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