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专利号:92203285.8)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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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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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被请求人“北京××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两个独立企业法人,应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主体,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理 应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开始加工生产“汽车电动自动门控制装置”,依法应享有先用权,而“北京××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与“汽车电 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技术特征相同的“汽车电动自动门控制装置”,不属于 法律规定的应享有先用权的范畴,已构成侵权。因此,对于被请求人“北京××公司”认为依法应享有先用权,并对请求人的“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不构成专利 侵权的主张本局不予支持。
3、由于请求人回××未能提供支持其请求赔偿数额的详实证据,被请求人“北京××公司 ”也未能提供出因产、销售“汽车电动自动门控制装置”所得利润的详实证据,故被请求人 “北京××公司”因侵权成立,应赔偿请求人回显权经济损失的数额由本局酌定。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60条,决定如下:
1、被请求人北京市××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请求人回××经济损失叁拾贰万元整。
2、本案受理费、处理费共计陆仟壹佰零陆元整,其中由被请求人北京市××机电发展有限 公司承担伍仟贰佰捌拾陆元整,由请求人回显权承担捌佰贰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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